您好,欢迎您访问方略陆港集团!
400-6688-660

English

政策法规

政策支持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支持
检验检疫部门给予优惠政策
日期:2008-11-2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702 [db:来源]
    检验检疫部门给予优惠政策
    在保税物流中心设立机构,派员入区全天候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中心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中心的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产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应检物从我国境内非中心进入中心时,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以及从境外进入中心未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应检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从中心输往非中心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中心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出中心时分批核销。
    从非中心进入中心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中心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中心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有关原产的证书。


友情链接:山西省人民政府太原海关山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临汾政府门户网侯马经济开发区中国钢铁集团公司立恒钢铁高义钢铁渤海商品交易所